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重建僱用災民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2月04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有不實申領僱用獎助津貼之情事,除撤銷其給付資格及追回已給
  付之津貼外,二年內並不得再申領本項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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