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25日

條文關聯

  再生利用業者對於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用途
  、產生者名稱、再生利用途徑、產銷情形及衍生廢棄物處置證明,應作
  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留供查核。
  再生利用業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十五日前,檢具前一季
  營運統計報表向主管機關以書面申報。但屬本法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
  申報者,依其規定辦理。
  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底前,彙整再生利用業者所
  申報資料及執行機關辦理再生資源再生利用情形,彙送本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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