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設立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04日

條文關聯

  票券金融公司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
  應廢止其設立之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但有正當理由,
  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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