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條文關聯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於辦理新開戶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不得將境內客戶推介予代辦公司,或勸誘、協助境內客戶轉換為非居
    住民身分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戶。
二、應加強瞭解開戶往來目的、帳戶用途及預期之交易活動,境外法人客
    戶如涉有境內自然人或法人為其股東、董事或實質受益人之情形者,
    並應取得客戶非經勸誘或非為投資特定商品而轉換為非居住民身分之
    聲明。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就前項規定研訂具體可行之內部控制制度,本國銀行
於報經董事會、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於報經總行或區域中心同意後落實執行
。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銀行公會「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接受境外客戶開戶暨受託投資信託
    商品自律規範」第三條已規範不得協助或勸誘境內客戶轉換為非居住
    民身分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戶,並應取得客戶聲明。惟近期金管會
    檢查發現銀行仍有相關缺失,有就涉及境內客戶之情形強化規範之必
    要,爰於第一項明定之。
三、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就前項規定研訂具體可行之內部控制制度,並報
    經董事會(外國銀行總行或區域中心)同意後落實執行,爰於第二項
    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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