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及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退回或不核准其案件:
  一、申報(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者。
  二、申報(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限期補正,逾期不
      能完成補正者。
  三、律師出具之法律意見,表示有違反法令致影響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
      證券之公開招募者。
  四、證券承銷商出具之評估報告,未明確表示本次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
      資產基礎證券計畫之可行性及合理性者。
  五、會計師未明確出具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之價格允當性意見書者。
  六、經本會退回、撤銷、廢止核准、不予核准或自行撤回申報(請)案
      件,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自接獲本會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申
      報(請)公開招募者。
  七、有客觀事實證明無法達成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者
      。
  八、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違反相關法令,情節重大,或有事實證明
      其財務或業務有重大異常情事,尚未解決或改善者。
  九、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前次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發生無
      法支付本金、利益、孳息或收益等情事,情節重大者。
  十、其他為保護公益認為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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