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得於發行人之股票開始櫃檯買賣屆滿一個月後,透過本中心指定之
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向本中心申請加入為該股票之推薦證券商,且應持
有發行人之股份三萬股以上。
前項證券商應具備證券承銷商、證券經紀商及證券自營商之資格,並應符
合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條件。
證券商依第一項規定於興櫃股票開始櫃檯買賣後申請加入推薦者,自本中
心同意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得辭任。
推薦證券商辭任時應透過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向本中心申
請,並自本中心核准其辭任之日起,始喪失其推薦證券商之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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