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任人發現客戶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拒絕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 一、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之代理者。 二、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者。 三、受監護宣告人。 四、受輔助宣告人未經輔助人同意者。 五、法人或其他機構未能提出該法人或該機構出具之授權證明者。 六、金管會證券期貨局及受任人之負責人、業務人員及受僱人。 七、證券自營商未經金管會許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