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受任人發現客戶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拒絕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
一、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之代理者。
二、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者。
三、受監護宣告人。
四、受輔助宣告人未經輔助人同意者。
五、法人或其他機構未能提出該法人或該機構出具之授權證明者。
六、金管會證券期貨局及受任人之負責人、業務人員及受僱人。
七、證券自營商未經金管會許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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