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證券商依第十條規定停止對該複受託金融機構之委託者,於停止期間內,
除尚有其他報經備查得辦理當地有價證券之複受託金融機構外,不得受託
買賣當地有價證券,並應即通知已送存保管證券權益所屬之委託人,委託
人指示轉存於其他證券商指定之保管機構者,證券商應即配合辦理。
證券商依前條規定停止該保管機構之送存保管者,於停止期間內,除尚有
其他得受理當地有價證券之保管機構外,不得受託買賣當地有價證券,並
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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