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應依下列作業原則辦理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交易之交割作業:
一、票券商以附賣回條件交易買進之短期票券為附買回條件交易,該附買
回條件交易之履約日應早於或等於該附賣回條件交易之履約日。
二、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交易之履約日應早於票載到期日。
三、票券商與特殊免稅單位承作附條件交易期間,票券商與特殊免稅單位
均不得以該短期票券為附條件交易。
四、票券商與特殊免稅單位承作附條件交易,應以其帳簿之自有部位短期
票券為之。
五、票券商得限制交易對手於承作附買回條件交易期間,不得以該短期票
券為附條件交易。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