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產物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資助武擴注意事項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條文關聯

保險公司依資恐防制法第七條進行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
所在地之通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知悉後即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通報格式及方式,由專責主管核定
    後,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核定後之通報期限不得逾二個營業日
    。
二、前揭申報如有明顯重大緊急案,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辦
    理通報,並應依法務部調查局以所定之通報格式及方式補辦通報。但
    經法務部調查局以所定格式傳真回覆確認,無需補辦通報。保險公司
    並應留存法務部調查局之傳真回覆資料。
三、保險公司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結算基準日,應依法務部調查局所
    定之格式編製年度報告,記載保險公司於結算基準日當日依資恐防制
    法第七條所管理或持有一切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並於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報法務部調查局備查。
前項通報紀錄、交易憑證及年度報告,應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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