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條文關聯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經審查會決議,通知訴願人、
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處分機關派員於審查會開會
時到會為言詞辯論,並得通知其他人員或有關機關派員到會備詢。
依前項規定通知參加人或輔佐人時,應附具答辯書影本或抄本。
言詞辯論之進行,由審查會主席指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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