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條文關聯

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選拔,應本獎優舉賢之旨,兼顧官等、職務、性別
及機關(構)別等因素,並以最近五年內未曾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
為優先。
曾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不得以同一事蹟再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
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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