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公務人員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時,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其
具有考試及格或銓敘合格之留用人員,應由上級機關或承受其業務之機關
辦理轉任或派職,必要時先予輔導、訓練。
依前項規定轉任或派職時,除自願降低官等者外,其官等職等應與原任職
務之官等職等相當,如無適當職缺致轉任或派職同官等內低職等職務者,
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有關調任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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