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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5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本法施行前原經依聘用派用人員管理條例審定之現職人員,未具本法所 定任用資格者,不予改任,但准予繼續任現職至離職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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