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5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法施行前原經依聘用派用人員管理條例審定之現職人員,未具本法所
  定任用資格者,不予改任,但准予繼續任現職至離職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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