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疾病保險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6月09日

條文關聯

  本保險被保險人逾期三十日未繳保險費視為自動退保。但被保險人如有
  正當理由,得於逾期六十日內報請要保機關轉報本保險主管機關核准,
  並補繳逾期期間應繳之保險費後,繼續參加本保險。
  前項如係要保機關延誤轉繳保險費致保險人喪失保險權益或使本保險遭
  受損害時,除被保險人仍得繼續參加本保險外,要保機關應負賠償責任
  ,並由本保險主管機關視情節議處有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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