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1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遺族之範圍及順序,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
  八條規定。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領受撫慰金遺族,如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喪失領受權利:
  一、死亡者。
  二、褫奪公權終身者。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者。
  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領受月撫慰金遺族,經褫奪公權之日起,停止領受月撫慰金之權利,至
  其復權時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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