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證明銓定資格或送審資歷者,無論現任或非現任人員,均應呈由原 送審機關,填具核轉書,轉送銓敘部。原送審機關不存在時,轉呈核轉 送審上級機關核轉。 前項聲請證明銓定資格或送審資歷案,應由各機關人事機構先行審核, 並切實加具意見。 核轉之證明銓定資格或送審資歷案,銓敘機關認為有疑義時,應向有關 機關行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