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公務車輛行車事故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車輛行車事故其損害賠償費用總金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得先由
  處理人員酌情和解後檢據報請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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