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與民間合作開發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條文關聯

以執行機關名義公開徵求投資人者,執行機關應估算開發總工程費、查估
土地市價及核算執行機關與投資人間權益分配比例,提財審會審議,並報
請本府核定後,作為招標條件或協商之依據。
非以執行機關名義公開徵求投資人者,執行機關應於簽訂合作開發投資契
約前,將參與合作開發之土地所有權人與資金提供者間權益分配比例提財
審會審議,並報請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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