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執行機關名義公開徵求投資人者,執行機關應估算開發總工程費、查估 土地市價及核算執行機關與投資人間權益分配比例,提財審會審議,並報 請本府核定後,作為招標條件或協商之依據。 非以執行機關名義公開徵求投資人者,執行機關應於簽訂合作開發投資契 約前,將參與合作開發之土地所有權人與資金提供者間權益分配比例提財 審會審議,並報請本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