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20日

條文關聯

  承裝業應於領(換)得登記執照後一個月內加入(通知)同業公會,並
  與臺電公司當地區營業處簽(換)訂承裝業營業契約後,始得營業。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