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申請第六條至第九條之獎勵者,應於新投資創立登記或增資變更登記之次日起一年內提出
  ;申請第十條之二之補助者,應於新投資創立登記之次日起一年內提出。
  申請第十條或第十條之一之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前一日至前六個月期間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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