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條文關聯

進修暨推廣教育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業務與發展規劃,由校長聘請副教
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
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置職員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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