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條文關聯

會長、副會長之罷免案,應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並由連署提
出罷免案之會員代表於連署完成時,以書面通知家長會及學校。
連署提出罷免案之會員代表應於前項連署完成後,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依本自治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之程序決
議。
罷免案經決議通過者,由前項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主席以家長會名義書面通
知被罷免之會長或副會長。
家長會應於會長罷免決議通過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會議紀錄報請教育局備查
。
會長經罷免者,家長會應自教育局備查之日起二十日內,依第十條第四項
第一款規定辦理。副會長經罷免者,不另行補選。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之會長、副會長,於次屆不得被推選為會長、副會
長;其於罷免案進行程序中辭職者,亦同。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家長委員罷免案之提出及決議,應於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中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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