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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學校法人及其他非營利私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實驗學校辦理實驗教育經評鑑成績優良者,教育局應予獎勵;實驗成果有 推廣價值者,教育局應舉行公開發表會、學術研討會或教學觀摩會,以分 享實驗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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