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園附設兒童托育中心應置下列人員: 一、主任(得由園長兼任)。 二、保育人員。 每二十名兒童應置保育人員或助理保育員一名,未滿二十名者,以二十 名計。 收托一百人以上者,應置專任護理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未滿一百人者 ,得以特約或兼任方式辦理。 前三項應置人員之資格,依內政部訂頒之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及 其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