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私立幼稚園附設兒童托育中心設立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條文關聯

  幼稚園附設兒童托育中心應置下列人員:
  一、主任(得由園長兼任)。
  二、保育人員。
  每二十名兒童應置保育人員或助理保育員一名,未滿二十名者,以二十
  名計。
  收托一百人以上者,應置專任護理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未滿一百人者
  ,得以特約或兼任方式辦理。
  前三項應置人員之資格,依內政部訂頒之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及
  其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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