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學生及幼童交通車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條文關聯

學校、補習班、課後托育中心、幼稚園及托兒所租賃營業車輛作為交通車
,租賃期間為一年以上者,租賃契約應載明交通車之使用及管理應遵守本
規則及公路法規之規定,並應將租賃契約副本分別報教育局或社會局備查
。
依前項規定使用之交通車,除幼童專用車外,不適用第五條之規定。但應
於車身前後註明學校、補習班、課後托育中心、幼稚園或托兒所之名稱及
學生交通車字樣,其標誌圖由教育局會銜社會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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