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補習班、課後托育中心、幼稚園及托兒所租賃營業車輛作為交通車 ,租賃期間為一年以上者,租賃契約應載明交通車之使用及管理應遵守本 規則及公路法規之規定,並應將租賃契約副本分別報教育局或社會局備查 。 依前項規定使用之交通車,除幼童專用車外,不適用第五條之規定。但應 於車身前後註明學校、補習班、課後托育中心、幼稚園或托兒所之名稱及 學生交通車字樣,其標誌圖由教育局會銜社會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