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育局應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並請求
返還已撥付之補助: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請補助或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
二、核准補助後,發現有前條重複申請之情形。
三、核准補助後,有不符第三條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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