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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巿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7月0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為使各級學校落實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課程,教育局應實施年度檢核 ,對於推動績效優良之學校,得予以獎勵,績效不佳者,輔導其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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