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推展家庭教育獎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條文關聯

受補助或獎勵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教育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或獎
勵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命其返還各該補助或獎勵之全部或一部:
一、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
    請補助或獎勵。
二、未依教育局審查通過之實施計畫書執行,經教育局通知限期改善,屆
    期未改善。
三、獎勵金之使用違反第七條規定,經教育局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
四、執行成效不佳,經教育局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前條之訪視、輔導或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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