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3日

條文關聯

  核准處分,應載明下列附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育局應撤銷或廢
  止原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獎學金或補助金: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或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
  實情事。二、有違反第八條重複申請獎補助金之情事。」依前項規定應
  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獎補助者,教育局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返
  還。逾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
  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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