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處分,應載明下列附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育局應撤銷或廢 止原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獎學金或補助金: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或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 實情事。二、有違反第八條重複申請獎補助金之情事。」依前項規定應 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獎補助者,教育局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返 還。逾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 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