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6月28日

條文關聯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與校長遴選;其於遴選確定後或聘任後發
  覺者,由教育局報請市政府撤銷其聘任資格或解除職務:
  一  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  受有期徒刑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
      在此限。
  三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
      尚未消滅。
  五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
  七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  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  具有雙重國籍。
  十  不能勝任工作,有重大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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