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與校長遴選;其於遴選確定後或聘任後發
覺者,由教育局報請市政府撤銷其聘任資格或解除職務:
一 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 受有期徒刑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
在此限。
三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
尚未消滅。
五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
七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 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 具有雙重國籍。
十 不能勝任工作,有重大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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