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旅館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5日

條文關聯

  旅館業應備置旅客活頁登記簿,將每日住宿之旅客依式登記,複製二份
  ,一份自存,另一份於翌日一時前以傳真或逕送該管派出所。在當日二
  十四時以後至翌日六時,前往住宿之旅客仍應依式登記,以備查驗。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