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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管理娼妓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妓女戶負責人或其配偶,犯有妨害風化罪或和誘略誘罪受徒刑宣告或受 管訓處分者,其許可證應予吊銷,不繳銷者,逕予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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