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公務機關因執行職務之需要,得向設置機關申請調閱錄影監視系統影音
  資料,必要時並得複製、利用。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載明法令依據、調閱目的、範圍及用途。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有調閱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之必要時,得向公務
  機關申請。
  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辦法,得由設置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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