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人行陸橋及地下道都市設計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條文關聯

人行陸橋、地下道以不設置廣告物為原則。但經本府核准設置者,應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人行陸橋應與得設置廣告物之位置整體設計,廣告內容以公益性及文
    化性為原則。設置商業性廣告者,以連接商業區為原則。
二、人行陸橋廣告物以於側面欄杆上緣至橋體下緣所圍範圍內設置為原則
    ,且不得影響交通號誌及相關指標系統。
三、地下道走道二側壁面,得提供認養者設置廣告招牌,其設置位置不得
    妨礙地下道之照明、安全、指標及無障礙設施,且應以具藝術性之圖
    案為主,其中至少五分之一面積應提供作為公益性及文化性廣告之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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