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經市政府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更新單元劃定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之
一。但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七條劃定之更新地區,不受本條之限制:
一、為完整之計畫街廓者。
二、街廓內面積在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街廓內鄰接二條以上之計畫道路,面積大於該街廓四分之一,且在一
    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四、街廓內相鄰土地業已建築完成,無法合併更新,且無礙建築設計及市
    容觀瞻並為一次更新完成,其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但其面積
    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經敘明理由,提經審議會審議通過者。
五、跨街廓更新單元之劃設,其中應至少有一街廓符合第一款至第四款規
    定之一,並採整體開發,且不影響各街廓內相鄰土地之開發者。
前項所稱街廓,指四週被都市計畫道路圍成之土地;土地鄰接永久性空地
、公園、廣場、堤防、河川等者,得以被都市計畫道路、永久性空地、公
園、廣場、堤防、河川等圍成之土地認定街廓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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