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事項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23日

條文關聯

  審查人員依本辦法第二十九條之一執行室內裝修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業
  務,於查核圖說合格並簽章負責後,應簽發施工許可證。
  前項施工許可證,應載明施工地址、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料、施工工期、
  審查人員派任資料及戳蓋其執業圖記,並向所屬審查機構辦理案件登錄
  並受其監督。
  申請人領得施工許可證,應張貼於裝修場所出入口明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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