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各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區公所接受申請登記後,應於截止登記後三日內依法審查,經審查合格
  者,通知候選人並分別依登記次序編造候選人名冊報地政處核備;不合
  格者由區公所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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