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六、土地開發總隊總隊長。 七、地政事務所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