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臺北市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保留底缺或工作手續,各區公所及警察分局應於送發徵召集令時,以書
  面通知其逕向原屬機關學校、人民團體或公、私營公司、廠、場、行號
  申請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