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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臺北市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保留底缺或工作手續,各區公所及警察分局應於送發徵召集令時,以書 面通知其逕向原屬機關學校、人民團體或公、私營公司、廠、場、行號 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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