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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烏來區公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本所得視實際需要,設事業機構;其組織自治條例由本所擬定,經區民代 表會通過,報請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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