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樹木保護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行道樹或其他樹木,除經本局核准外,不得任意遷植、砍伐或為其他有
  礙其生存之行為。
  新闢或拓寬之道路,應預留行道樹植穴,每一植穴預留面積不得小於一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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