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府為瞭解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經營管理情形,得要求其提出業務
  及財務報告,並得派員查核之。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本府通知限期改善,屆
  期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設立許可,並公告之:
  一、業務經營與設立目的不符。
  二、業務或財務陳報不實。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查核。
  四、辦理就業服務業務,違反就業服務相關法令,或有提供不實資料情
      事致求職者或雇主致生損害。
  五、擅自洩漏雇主或求職者相關資料。
  六、違反保護勞工法令,情節重大。
  七、未依第十條規定換發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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