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得視申請單位工作進度舉行雙方工作會議,討論工作內容、方法及進
度,申請單位應全力配合提供資料與說明。
依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申請者,應於本局指定期日完成並檢送期中、期
末工作報告書十份,由本局組成專業評審小組進行審查。並擇期安排申請
單位進行簡報,必要時得進行實地勘查。
依第三條第三款申請者,應於活動舉辦前七日函知本局,本局得派員現場
查驗申請單位辦理情形。
本局得於執行過程辦理階段執行成果查驗,申請單位不得拒絕。申請單位
並應配合本局辦理之相關查驗及查帳工作,由申請單位負責提供簡報資料
、相關憑證、現場接待及引導等事項。執行本辦法之人員視同準公務人員
執行公務,應遵守公務人員相關規定。
補助款不得有未依核定補助用途支用或浮報、虛報之情事。
申請單位以同一案件向多個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及擬向其他機關申請補(捐)助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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