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文化資產認養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認養期滿未續約或終止契約時,認養人應將認養標的無償依現狀歸屬本
  府所有,並由本市文化局逕行處理,認養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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