纜線暫掛後,本府或其他機關辦理道路新築、拓寬或排水系統更新改善或 交通系統更新等工程,業者應依管理機關之通知,無條件配合預埋管道, 並立即遷移纜線,同時該改善路段內之雨水下水道均禁止暫掛。 違反前項規定者,管理機關得不待通知,自工程施工日起廢止使用許可, 並按比例無息退還未到期之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