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寬頻共同管道管理維護及租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30日

條文關聯

  寬頻共同管道建置完成路段內之雨水下水道均禁止暫掛管線,各暫掛管
  線應於寬頻共同管道埋設完成,開始接受申請租用起六個月內拆遷,逾
  期未拆遷者,管理機關得強制拆除纜線,所需費用及損失由違規業者自
  行負擔。
  前項因寬頻共同管道建置路段完成而必須拆遷之纜線業者,得依宜蘭縣
  雨水下水道暫掛纜線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請求退還未到期部分之
  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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