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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市張貼廣告暫行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3年5月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認養張貼廣告欄者其管理不善遭任意張貼或有其他未依規定張貼者,視為 違法張貼廣告物,得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除依違反廢棄物清 理法規定處罰外,累計達三次者,撤銷其認養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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