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人行道設置斜坡道申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條文關聯

斜坡道申請核准之原因消滅後,申請人應向管理機關申請廢止斜坡道,並
於本府同意廢止後一個月內,依周邊人行道標準恢復原狀,並將恢復原狀
後之照片送管理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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