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989
人,瀏覽人次:
933101700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新竹縣人行道設置斜坡道申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斜坡道申請核准之原因消滅後,申請人應向管理機關申請廢止斜坡道,並 於本府同意廢止後一個月內,依周邊人行道標準恢復原狀,並將恢復原狀 後之照片送管理機關備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