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申請建築執照預為審查之案件,得檢附第九條
規定文件併同審查,經審定合格者,逕為核發建築執照。
前項預審之項目及其申請、審查程序及收費基準等事項,依建造執照預審
辦法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由本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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